写在前面的话:(编者按)
3月26日G75线兰海高速公路钦州往南方向,一辆满载菠萝的货车侧翻,附近村民和过往车辆驾驶员50余人哄抢散落在地的菠萝,甚至有对面方向的车辆驾驶员停下车翻越隔离带抢菠萝。无独有偶,3月27日早晨,京港澳高速距离长沙雨花收费站4公里左右发生连环车祸,14人受伤,近20辆车毁损。就在医护人员和高速交警紧张救人之际,当地村民百余人越过高速公路的围栏,带着箩筐、袋子哄抢从事故车辆上散落的柑橘、土豆。
近年来,“哄抢”两个字不断暴露在公众视野当中。屡见运货车辆翻车后、有人散落物品时,旁人哄抢财物的事件付诸报端。财物受损之际,没有人伸出援助之手,反而是雪上加霜,像过节一样,奔走相告、呼朋唤友地哄抢。小时候,父母常教导我们要“拾金不昧”,现在却发现不仅要偷偷地昧,还要争抢着、追逐着、带着工具去“昧”。在这蜂拥而上欢天喜地哄抢中,作为法律人,我们该思考什么,该做些什么?真的是法不责众吗?真的是只见哄抢不见处罚么?
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郝玉慧
【简要案情】:
2013年2月3日,张某将自己打工一年的工资17000元装在裤子后面的口袋里去银行汇款,准备回家过年。当走到某街道十字路口过马路时,钱从裤兜里掉出,散落一地,附近过马路的人见状都跑过去捡钱。张某阻拦未果,自己只捡回6500元。张某到公安局报案,通过路口交通摄像资料,警方只找到在路口等红灯的一辆面包车王某,经调查王某共捡走2100元。
【分歧意见】:
本案对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乘受害人张某只顾捡钱,没有发现之际,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张某人民币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顾受害人张某的一再警告,乘张某不备,强行夺走张某人民币2100元,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捡拾张某遗失在地上的2100元钱,拒不交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评析】:
笔者认为以盗窃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比较妥当。理由是:
抢夺罪是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不计后果”等带有一定暴力倾向,极有可能导致受害人伤亡的行为。可见使用一定暴力是抢夺罪成立的要件之一,因此实践中抢夺罪属于暴力型财产犯罪。本案王某捡钱尽管是公然进行,但并没有使用任何暴力手段,所以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夺罪客观方面,不构成抢夺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其客体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本案王某捡拾的2100元是张某不慎掉在地上的,并非张某遗忘在地上的财物。因此王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客体要件,不构成侵占罪。
实践中,典型的盗窃罪是指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案件承办人也习惯将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掌握为“秘密”窃取,但我国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表述为“盗窃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数额较大”的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秘密”窃取手段。现实中非秘密手段的盗窃大量存在,如乘坐公交车在众目睽睽之下行窃;明知有监控,仍在监视录影下行窃;又如大摇大摆地开车进入工地,当众将建材装载而去等等,可见将盗窃行为仅仅局限于“秘密”窃取是比较片面的。本案王某捡钱是在受害人张某在场的情况下以为之,具有一定的公然性,与秘密窃取相比,公然窃取的危害性、可罚性显然更过,举轻以明重,因此笔者认为,将王某的行为评价为盗窃更为合理合法,也更具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