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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车撞上无人机 “飞手”涉嫌犯罪被批捕
时间:2018-09-19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女子骑车撞上无人机 “飞手”涉嫌犯罪被批捕
 
陈俊丞 范跃红 张一诺 吴静

 

 

  

 

  

  

 

  资料图片

  家住浙江省金华市洋埠镇的刘某不会想到,9月3日下午,她骑着电瓶车下班回家途经的这条小路,竟成了她人生的分界线。

  这一天,她骑车途经大坟头村时,突然撞上悬停在离地1米左右的无人机,她连人带车翻进了路边的沟渠。

  当她被抬上来时,后脑勺血流不止,小拇指也被切掉了半个,在医院经历开颅手术后,至今未醒……

  涉事无人机为植保无人机 直径1米 可装载10公斤农药

  撞上刘某的无人机,来自浙江某科技公司,那几天,他们公司受一家农业公司委托,为得了“白叶枯”病的水稻喷洒农药。出事当天,已经是他们在当地作业的第三天了。

  比起人工喷洒,无人机的效率非常高,这种用于植保的无人机,每个机翼柄长1米左右,有4个旋翼,一次能装载10公斤药水,五六分钟就可以喷洒完。

  无人机除了有一个遥控器,还通过一个App与手机相连,可随时查看电量和药水剩余情况,药水喷完,就需要降落重新装载。

  而这一次的事故,正是发生在无人机药水用尽,准备下降加注药水的过程中。

  “飞手”陈某说,当时他像往常一样控制无人机下降到距离他五六米远的一条道路上,准备加装农药。

  “出事的时候无人机正悬停在距离道路地面1米左右的位置。”陈某说,无人机降落前一般都需要先悬停,观察好再降落。

  可这一次,他还没来得及观察仔细,刘某便骑电瓶车直接撞上了无人机的旋翼,掉进路边的沟渠……

  陈某马上与几个同事合力将刘某救上来,并叫了救护车,也拨打了“110”报警。

  “飞手”有飞行执照 但对几个关键问题都说了“不”

  与之前屡屡见诸报端的“黑飞”不同,这一次“闯祸”的无人机并不“黑”,其公司拥有《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而其“飞手”陈某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无人机执照,据了解,无人机还上了意外保险。

  但当被询问“像这种无人机能不能在道路上起飞降落?在考相应的证书时有无培训过喷洒农药无人机的操作规范和步骤?公司有无相关规定”时,陈某说,没有相关规定,自己也没有接受过这样的培训,没有明文规定说无人机不能在道路上空起飞或降落。

  且陈某说,在无人机起降时一般不会在周围设置警示标识,“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主要靠操作人员观察。”

  对于刘某的伤情,金华市司法鉴定中心的初步意见为至少构成重伤二级。9月18日,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批准逮捕陈某。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已在该村作业三天,且当时正是村民下班时间,其作为无人机操作员,在可以预见自己将无人机悬停在村道上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行人受伤的情况下,盲目自信,疏于观察周围情况,导致被害人撞上无人机至今昏迷不醒,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近年来,由于无人机发生故障或“飞手”操作不当等原因,使得无人机伤人事件屡屡发生。目前,我国还没有通过立法对无人机飞行进行管理,现实中大量依靠协会和“飞手”自律,但是协会仅仅起到一些飞行的申请等协调作用,并无管理职能,日常管理还是依靠公安部门和民航部门的管理。

  民航局出台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等对无人机飞行作出一定的管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于今年1月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无人机的规范发展,相关部门正在逐步完善规章制度。

  承办检察官认为,要尽量避免无人机伤人事件的发生,必须要加强相关的立法和宣传工作。例如,无人机作业时没有显著警告灯,以及螺旋桨叶片外没有设计防护罩,都属于安全设计缺陷,应针对这些方面制定生产设计标准;无人机在作业过程中应在降落点附近设置警示标志等。除此之外,不仅要加强无人机飞行资质审查,更要提高“飞手”们飞行安全的意识,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本报北京9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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