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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被伪造冒用,出事了还得跟着遭殃?
时间:2020-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司印章被伪造冒用,出事了还得跟着遭殃?
云南玉溪:监督纠正一起涉民企买卖合同纠纷案
何赟 雷红 陈永俊

  本报讯(记者何赟 通讯员雷红 陈永俊)“没有提供过授权委托书,没有参加诉讼,没有收到判决,公司的钱怎么就被划走了?”日前,这个困扰了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潘某近3年的困惑,在云南省玉溪市检察院的监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2017年8月,该工程公司发现公司账户被玉溪市红塔区法院查封且账户内26万余元存款被划走。带着疑惑和不服,该公司向玉溪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被裁定驳回。该公司不服,于2018年10月向玉溪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玉溪市检察院受理后,立即对案件展开了全面调查。经查,2015年12月18日,张某伪造工程公司印章,并冒用公司名义与某电缆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此后,某电缆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张某发货,张某分两次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对尾款25万余元拒不支付。2016年9月,某电缆公司向玉溪市红塔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尾款,并支付滞纳金82036.2元。红塔区法院在两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推定张某挂靠工程公司,判令张某支付某电缆公司货款25万余元及滞纳金10080元,工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同时,玉溪市检察院还查明,张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另案处理),于2017年12月被普洱市思茅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上诉后,2018年2月,普洱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玉溪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作为本案主要证据的购销合同中使用的印章系张某个人伪造,购销合同系张某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工程公司与张某并不存在事实上的挂靠关系。同时,某电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核实张某是否有委托代理书,未对合同及合同中印章的真伪进行必要的鉴别,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本案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玉溪市检察院以该案判决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依法向玉溪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玉溪市中级法院指令红塔区法院再审。2019年5月,红塔区法院以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成立为由维持原判。

  收到判决后,玉溪市检察院认为法院维持原判理由不成立,支持工程公司上诉,并与玉溪市中级法院积极沟通,交换意见。日前,玉溪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依法进行了改判:撤销红塔区法院一审再审民事判决和原一审生效民事判决;由被告张某承担本案民事责任;驳回某电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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