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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正当防卫审查机制增强侦查引导实效
时间:2018-09-17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建立正当防卫审查机制增强侦查引导实效
 
吉树海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类案件定罪率较高,是引发正当防卫争议的主要案件类型,其重要原因在于公安机关不同程度地将行为人对故意伤害行为的防卫行为认定为互相斗殴,或者将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特别是作撤案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很少介入,导致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缺乏及时监督制约,进而难以保证侦查质量和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构建针对正当防卫的审查机制,以促进检察引导侦查工作机制具体化与专门化,促进侦查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明确案件类型。正当防卫审查机制的构建首先要改变以往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案件的不确定性,以案件类型的明确来增强介入侦查活动的稳定性。检察机关要明确介入侦查案件的类型,将实践中存在正当防卫争议可能性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区域影响力的案件作为强制审查的案件类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和妨害公务等案件,在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时,检察机关就必须立即介入侦查并围绕正当防卫问题开展审查。

  明确启动方式。由于职责分工不同,公安机关相比其他司法机关往往会在第一时间接触到案件并开展初查、立案和侦查等工作,而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介入和审查明显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检察机关若要及时开展正当防卫审查工作,就需要从程序上保障审查工作在第一时间启动。一方面,可要求公安机关在受理指定案件并经过初查认为可能涉及正当防卫问题时,主动向检察机关通报案情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介入审查;另一方面,可要求公安机关在作出立案决定的同时告知案件双方有权提请检察机关进行正当防卫审查,并在24小时内将申请书送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收到申请书之日即意味着正式启动审查程序。

  明确审查方向。检察机关对案件正当防卫问题提前介入审查,时间短、任务重,从而需要明确审查方向和重点。一方面,要深刻理解并紧紧围绕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进行审查,同时,要清楚地认识到其中第2款之于第1款以及第3款之于第2款的“例外”关系,并严格按照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对案件事实和情节进行逐一审查。另一方面,要在审查过程中注重对重点问题的明确把握。一是注重对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非暴力不法侵害行为的审查,认识到在特定情形下同样可以对非暴力行为进行防卫;二是注重对不法侵害行为的起止时间进行整体性审查,只要确认行为人具有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就可以实行防卫,而不是仅限于侵害行为实施的一刹那;三是注重严格区分防卫行为和互殴行为,重点审查双方是否事先约定互相殴斗并都具有互相伤害的主观故意;四是注重根据案件发生的具体条件和环境进行综合判断,认识到任何防卫行为都可能会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伤亡结果,走出“死亡即过当”的认识误区。

  明确审查方法。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提高审查质量。一是要身体力行,改变以往书面性指导的介入方式,主动融入侦查活动,参与案情研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二是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功能,针对公安机关采取的不正确侦查方向、不恰当侦查行为,可能导致有关正当防卫的事实认定错误的,可以根据案情进展及时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三是要积极探索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的工作方法,当有关案件正当防卫争议较大,检察建议无法取得公安机关认同时,主动请示党委、政法委协调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听取法院处理意见,充分发挥审判标准在审前程序中的制约引导作用,促使正当防卫审查工作切实发挥检察监督实效。

  (作者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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