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图片新闻       检察要闻       本院动态       法律文书       典型案例       检察风采       图说检察       视频展播       预决算公开
今天是:
本院动态    
· 集宁铁检院召开党纪学习教育专题...
· 把握目标要求 确保取得实效——集...
· 【世界地球日】植树添绿践初心—...
· 凝聚合力,打出“检护民生”组合拳
· 用心守护成长 检爱温暖特教
· 振奋精神 鼓足干劲 压实责任——...
法律文书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
· 检察机关可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
·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
典型案例    
· 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
· 最高检发布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
· 全文|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惩治洗...
· 集铁检说法丨【法律案例】现实版...
·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刺破迷雾解你疑难
· 最高检发布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
时间:2019-06-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
 
杨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条摘录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办案安全。对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培训制度,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检察工作需要。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章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和巩固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立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逐步完善。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以中央决定的形式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5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为全国检察机关设置了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对排除阻力干扰、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人身安全保护、落实职业保障等四个方面问题作出规定,这也是首个适用于全国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的制度规定。特别是在“规范考评和责任追究”方面,专门围绕事前规范和事后救济等,明确了考评办法的制定和考评结果的运用,规定了错案责任追究的标准、程序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在“人身安全保护”方面,强调要依法迅速从严惩处危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建立办理高危险性案件的配套保护措施,加强对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个人信息的保护。

  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保障检察官行使职权开展了积极探索,相继研究出台了一些对履行法定职责的检察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等的具体措施。目前全国已有300余个检察院专门研究制定了检察人员依法履职保障文件,多名相关人员因侵害依法履职的检察人员被追查追责。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保障检察院依法履职作出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共同构建起保障检察院行使职权的完整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过问案件的记录报告制度、维护办案安全、实行培训制度、编制专项管理、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等。

  一方面,明确了检察院行使职权的内部保障机制,防止内部干预。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为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排除干扰,为检察官公正履职消除后顾之忧,同时提升检察官的专业素质能力。

  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第47条主要吸收了中办、国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第2条和第3条的相关内容。其中,对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记录并报告的条件是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记录并报告的条件仅是过问案件情况,这条也同样适用于检察机关离退休人员。相关部门要对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需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二是建立检察人员办案安全保障制度。近年来,检察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报复伤害,阻挠、恐吓或者以其他不当方法妨碍检察人员依法履职,暴力伤害检察人员及其近亲属等情形屡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第48条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办案安全。对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建立检察人员培训制度。当前,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布局已经展开,要真正落实到位,关键在于专业人才的培训。检察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政治培训要融入业务培训之中。要充分发挥面对面培训、网络培训、“检答网”等培训形式,坚持开展检察官教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上讲台,邀请资深法官和律师等讲课,通过高标准、高质量的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使检察人员在政治上更敏锐、业务上更精通,提升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处理案件的专业能力。

  另一方面,明确检察院行使职权的外部保障机制,排除外部干扰。主要针对检察机关在人员编制、经费划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立法层面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保障。

  一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编制实行专项管理。主要考虑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编制单列、单独管理的特殊性,实行政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省以下统一管理和动态管理,推动政法专项编制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同时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缓解“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矛盾。

  二是明确了经费保障机制。吸收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改革的合理内核,要求人民检察院的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行政开支等予以充分保障。这里的“按照事权划分原则”的表述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提法相呼应,也体现了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

  三是明确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检察业务与现代科技信息技术的融合。特别是面对“案多人少”等矛盾,更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审查案件、适用法律提供精准高效的信息支持,既节省检察办案的人力物力,又使案件质量和效率有飞跃式的提升。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正义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前进路89号 邮编:0120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