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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思维定势创新监督方式
时间:2018-10-29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突破思维定势创新监督方式
 
钱昌夫

 

  事物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法律监督的理念和思维方式也不会一成不变。新的形势迫切要求我们在推进法律监督工作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打破思维定势,创新法律监督方式,从而打开法律监督的全新局面。

  要创新法律监督方式,笔者认为,首先亟须突破四个思维定势:一是重刑事、轻民事。长期以来,检察监督的重心主要在刑事检察方面,对民商事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比较薄弱。其实,民商事案件通常会涉及众多人的切身利益,更容易影响公众对司法公正获得感的判断,这就要求做到刑事检察和民行检察并重。二是重实体、轻程序。近年来,这个问题虽得到一定程度纠正,但没有从根本上改观。目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已经从简单的实体利益需求转向实体利益需求和价值需求、尊严需求并重,这决定了程序正义的缺失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三是重打击、轻保护。长期以来,有的地方司法机关之间在打击犯罪方面配合较多,而在权利保护方面重视不够。四是重数量、轻质量。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如果过于看重监督数量,而忽视监督质量,将严重阻碍监督视野的拓展和监督效果的提升。

  鉴于此,笔者认为只有打破上述思维定势,才能打开法律监督全新视野的新路径,具体做法如下:

  做到法律监督“全覆盖”。监督要全方位、全过程、全领域,不能留空白、留死角。一是实现监督重心转移,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要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并重、刑事检察和民行检察并重。加大对薄弱环节、薄弱方面的监督力度,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二是监督内容要全面,不能只关注重点领域的监督而忽视一些常规性监督。比如,不仅要加强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也要注重对强制医疗等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还要增强民行检察力量,重视对民商事审判活动监督。三是全方位进行监督。比如,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不仅要把目光盯在如何督促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管上,也要关注被执行人的权利保障和挽救教育改造。

  创新法律监督方式。在监督方式上,专项检察可以集中人力、物力等各种资源,监督一些突出问题;巡回检察具有机动、灵活的特征;派驻检察是介入式监督,能够深入了解监督信息等等。在监督手段上,检察建议可以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纠正意见;纠正违法则针对已产生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刚性较强。因此,要根据不同的需要,充分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来实现监督效果。另外,还要注重使用智慧检察手段,向科技要监督效益,避免闭门造车式监督。

  以新标准提升监督质效。打铁还需自身硬,质量是法律监督的生命线。监督要于法有据,规范理性,同时监督者还要有共赢理念,不能只提提意见了事,要有成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让监督者理直气壮,让被监督者心服口服。新时代的法律监督必须牢固树立“监督就是办案,办案就是监督”的理念,让每一个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从发现监督线索到立案办理,再到提出纠正意见、再到督促落实,真正实现监督由办事向办案转变,以此促进监督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不仅要在罪与非罪等实体处理上依法,更要在权利告知、及时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等程序上依法,不仅要纠正超期办案等明显的、直接的违法行为,更要注重纠正随意退查、延长等隐性的、间接的违法行为。

  (作者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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