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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兼顾制度与方法
时间:2019-01-1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认罪认罚从宽:兼顾制度与方法
 
戚进松 胡莲芳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充分肯定现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进刑事诉讼法,笔者认为,应从理念、制度和方法三个层面把握该制度的内涵和实施。

  其一,认罪认罚从宽体现了多种刑事司法理念。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协商性司法理念、程序分流理念等多种刑事司法理念等,强调被追诉人的社会复归和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倡导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和协商意识,是多种先进司法理念的结合。

  其二,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原则性法律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就对该制度予以了规定,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在相关章节对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提起公诉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中应遵守的规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认罪认罚从宽规定在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章,意味着它是一项具有原则性指导意义的规则,在所有刑事诉讼活动中都可以依法适用。

  其三,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活动中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定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程序分流,通过科学的分流机制将案件分为认罪和不认罪两种类型,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地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提升司法效能,并为实现庭审实质化创造条件,最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应从理念、制度、方法三个层面,准确理解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第一,审查起诉程序如何更好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种先进的刑事司法理念,其中一条条文被规定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部分,意味着该理念可以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所有程序。如何更好地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检察机关发挥审前主导作用,立足于法律监督职能做更多的探索。比如在认罪认罚从宽理念的指导下,科学行使起诉裁量权,实现审前程序的分流,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不起诉制度叠加使用,最大限度发挥审前程序分流的功能。

  第二,审前程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时如何考虑被害人的有效参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同时,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目标之一,不仅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也包括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体现了协商性司法的理念,不论是从制度设计的目标还是从被害人权益保障角度分析,在审查起诉环节,都应该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参与。

  第三,被追诉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认罪认罚行为对其量刑建议是否有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及司法机关的合作,以节省司法资源。一般而言,被追诉人越早认罪认罚,产生的司法效益越大。比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将节省大量投入破获案件的资源,审查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也会相应减少司法资源,但是犯罪嫌疑人如果仅仅在审判阶段认罪,能节省的司法资源却极其有限,因而对于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行为,可以结合其他情节予以不同的量刑从宽幅度。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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