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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的民法知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民法典这么“说”
时间:2024-0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互联网电子服务也日益进入广大网民的生活,游戏、社交等电子服务创造的各类网络虚拟财产在互联网服务中也纷纷涌现,如何保护网民的虚拟财产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民法典中首次对网络虚拟财产“身份”地位予以确立,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价值,将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明确了虚拟财产作为财产权客体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也为今后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探索和司法实践打下了基础。


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游戏账号、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害时,和普通财物遭到侵害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因网络用户对自己的虚拟财产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他人利用网络技术非法入侵导致虚拟财产损失的,以上情况系游戏用户自身原因和他人利用技术侵权而经营者无法防范,网络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存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化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

1






虚拟物类。也称虚拟有形财产,是对现实环境中有形事物的模拟,如网络游戏中的角色、装备、宠物等。

2






虚拟货币类。如腾讯公司的Q币、百度公司的百度币、比特币等。

3






身份认证信息类。即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注册的账户,是享受网络信息服务的身份载体,如QQ、微信等即时通讯账号;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社交网络账号,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店铺等。

4






虚拟空间类。如个人主页空间、域名、网页等。


信息收集者、控制者 可以将其收集储存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民法典规定,信息收集者、控制者在取得信息后,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对网络侵权行为 网站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的,需要承担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网络用户侵权的权利人有权在提交初步证据和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后,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要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宣言书。该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涉及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每一个民事主体的许多领域都会产生较为重大的影响。宣传普及民法典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护航好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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