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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轻民观念必须改
时间:2018-11-06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重刑轻民观念必须改
 
 

 

  重刑轻民观念必须改,这既是顺应时代潮流、顺应人民呼声、落实新时代新要求的必然选择,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职责,化转隶为转机,实现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关键一环。

  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检察职能的调整,既给检察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也带来新的机遇。反贪反渎职能转隶,让检察机关有更多的精力做强检察监督,打开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一扇大门——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但长期以来,检察工作以反贪为主、为重,导致反贪与其他工作不平衡,并由此派生形成“三个不平衡”,首当其冲的便是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刑事检察一家独大。社会上包括检察机关自身也都把检察机关主要看作是刑事司法机关,主要承担反贪、反渎、公诉、刑事诉讼监督等职能。也正因为过去反贪工作突出,还有不少检察人员在思想上还没有完全转隶,还停留在以刑事检察为主的时代,片面认为民事诉讼法涉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对民事检察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重刑轻民观念较为突出。因此,能否把转隶变成转机,能否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平衡充分发展,转变重刑轻民的观念至为关键。全国检察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站在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宪法法律负责、对检察事业负责的政治高度,切切实实把重刑轻民的观念改过来,努力促进新时代检察工作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重刑轻民观念必须改,也是时代之需、民心之望、发展之机。其一,转变重刑轻民的观念是时代大势所趋。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或多或少存在重刑轻民的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这样的观念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到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对检察机关全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只抓刑事检察这一手,没有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就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无法真正服务好大局。其二,转变重刑轻民的观念既是中央要求也是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职责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同时,也要履行好对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的监督,做好公益诉讼工作。与此同时,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也是全方位的,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是多元的,检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刑事法律监督,而是诉讼领域以及与诉讼相关领域全面的法律监督。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要全面平衡充分履行。其三,转变重刑轻民的观念是民心所望。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中,更多体现在民事案件里。以案件量来说,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信访案件持续高位运行,超过刑事申诉信访案件量,在信访案件总量中的占比上升趋势明显。群众不满意、信访量不断增长的,主要是针对民事、行政案件。如果依然重刑轻民,不解决刑事检察和民事、行政等检察工作的不平衡,检察监督就无法适应人民群众的需求,也就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四,转变重刑轻民的观念是检察工作自身发展之机。当前,在检察机关整体法律监督格局中,无论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力素质看,还是从办案数量、监督效果和社会影响看,刑事检察都明显更强,民事检察等存在“短板”。以最高检现有机构设置为例,刑事检察机构设有5个厅,编制142人;而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三项重大职责并合一起,仅设一个厅,编制32人。刚刚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有关规定和人民检察院职权的有关规定,并对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时的调查核实权予以明确。这对更好履行好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提供了良好契机。必须认识到,在转隶的大背景下,检察事业要开辟新的发展空间,就务必转变观念,强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这不仅仅会带动检察工作全面平衡充分发展,更将促进新时代检察事业整体转型升级。

  转变重刑轻民的观念不是某一个检察部门、某一个检察人员的事,而是全体检察人员的事,涉及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各级检察院党组、检察长要带头转变重刑轻民的观念,把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平衡充分发展当成重大政治责任,引领全院人员从思想和行动上转变重刑轻民的观念,在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做优刑事检察的同时,切实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真正以理念变革引领检察工作全面平衡充分发展,奋力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新的辉煌。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正义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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