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铁路铁路运输检察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检察机关,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领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管内铁路运输领域法律监督职能,维护铁路安全稳定畅通、推进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主要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检察院、分院确定的管辖范围,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向分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1、对于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审查,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对本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于管辖范围内刑事案件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依法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依法对管辖范围内执行机关刑罚执行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实施法律监督。
5、受理管辖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6、负责开展本院管辖或由分院指定本院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
7、管理本院检察技术信息工作;负责本院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和方法开展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和审核工作。
8、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上级检察机关考察、考核干部;按照权限依法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检察辅助人员及工勤人员;负责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法治宣传工作。
9、开展检察理论研究,组织本院理论研究工作。
10、负责本院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1、协助上级检察机关开展本院纪检工作。
12、负责其他应当由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管辖范围:
刑事案件管辖范围主要是集通线铁路单位内的刑事犯罪案件(锡林浩特铁路公安处),管辖总里程两千余公里。公益诉讼案件,涉铁领域由本院管辖,其他领域案件通过铁检分院申请区院指定管辖。
2024年,按照自治区“三足鼎立”和“两翼并进”协同推进的铁检改革基本框架,管辖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两个盟市环境资源类28个罪名刑事案件和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同步推进“地铁协作”,当好北疆生态检察卫士,服务和保障地区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机构和人员:
根据内机编办发[2019]31号文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区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批复》规定,设定5个内设机构(下设法警大队):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正处级编制,政法专项编25人、事业编2人、聘用制书记员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