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院,是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管理的基层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一、主要职责
(一)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对上级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按照法律规定,对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锡林浩特铁路公安处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锡林浩特铁路公安处的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按照管辖范围,对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锡林浩特铁路公安处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五)依法对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判决或裁定,提请抗诉。
(七)依法受理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八)向上级检察机关负责本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以及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项工作,依法建院从严治检。
(九)规划、管理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和保密、文秘等项工作。
(十)负责其它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本院管辖范围:
受理锡林浩特铁路公安处侦查发生在集通铁路各线、各站段(公司)的刑事犯罪案件。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集宁地区刑警大队侦查发生在集宁地区、二连地区、集二线、集呼线、集大线、集张线铁路单位内的刑事犯罪案件。
本院内设机构: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办公室、政治部、司法警察大队。
本院政法编制25人,事业编制5人,合计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