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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权益 谁来保护?!
时间:2024-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做|好|消|费|者|的|护|航|人

诚信315

好消费者的护航

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面对愈演愈烈的网络直播带货现象,在主播激情四射的宣传下,你有没有被“种草”、“剁手”呢?买到名实不符的商品,你会选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是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制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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